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强效杀菌灭藻剂LFS-12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要求。
该产品主要用作水处理剂的杀菌灭藻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条款(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出版的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但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试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要求
3.1外观:淡黄至棕红色透明液体。
3.2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技术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有效物质含量% ≥ ≥ |
20.0 |
密度(20℃)/(g/cm3) |
0.92~0.98 |
PH值 |
4.0~6.0 |
3.3推荐参考指标:杀菌率 ≥99%
本指标作为用户评价与选择杀菌剂性能的参考指标,能直接反映杀菌剂产品对工业循环水中菌类的杀灭能力。特推荐用户评价选择产品时使用。
4.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 6628三级水的规定。
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3之规定制备。
4.1有效物质含量的测定:
本产品为多种物质复合组成的的杀菌灭藻剂,其成分复杂,采用化学方法难以准确的定量检测有效物质。采用固体含量测定方法,操作简便,干扰因素小,测定精度高。
一般化验室设备
4..1.1仪器、设备
4.1.1 .1 恒温干燥箱
4.1.1.2 称量瓶:Ø 50 mm×30 mm。
4.1.2 测定步骤
称量约0.8 g试样,精确至0.02 mg,置于已恒重的称量瓶中。小心摇动使试样自然流动,于瓶内形成一层均匀的薄膜,放入干燥箱中,从室温开始逐渐升温至120(120±1)℃下干燥4小时,取出置于干燥箱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4.1.3结果计算
固体含量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W2计,数值以%表示。按式(2)计算
式中:M1称量瓶质量数值,单位(g)
M2干燥后试样与称量瓶的质量数值(g)
M试样的质量数值(g)
4.1.4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3 %。
4.2密度的测定:
4.21仪器和设备
4.21.1密度计:0.900 g/cm3~1.000 g/cm3,分度值为0.001 g/cm3。
4.2.1.2恒温水浴:控温在20±0.1℃。
4.2.1.3温度计:0~50℃,分度值在0.1 ℃。
4.2.1.4玻璃量筒:250 mL。
4.2.2测定程序:
将试样注入干燥、洁净的玻璃量筒中,不得有气泡。将量筒置于20±0.1℃的恒温水浴中,待温度恒定后,将清洁干燥的密度计缓缓放入试样中(密度计不能同桶壁接触),密度计的上端露在液面外的部分所沾液体不得超过2~3分度。待密度计稳定后,读出密度计弯月下缘的刻度,即为20 ℃时试样的密度。
4.2.3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3 %。
4.3 PH值的测定:
4.3.1仪器和设备:
4.31.1酸度计:精度±0.02 PH单位。配有饱和甘汞参比电极、玻璃测量电极或复合电极。
4.3.1.2磁力搅拌器
4.3.1.3标准缓冲溶液
4.3.2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00g,倒入清洁、干燥的100 mL烧杯中,置于磁力搅拌器上。将酸度电极浸入试液中,开动搅拌。在已定体的酸度计上读出测定PH值。
测量后用酒精冲洗酸度电极探头后,再用清水冲洗擦干后置于保护液中。
4.4杀菌率的测定(推荐参考指标)
4.4.1利用平皿计数技术在29±1℃培养72h来测定水中的细菌总数计算杀菌率。
4.4.2试剂材料
4.4.2.1牛肉膏:生化试剂;
4.4.2.2蛋白胨:生化试剂;
4.4.2.3氯化钠:(GB1266);8.5g/L溶液;
4.4.2.4琼脂: 生化试剂;
4.4.2.5氢氧化钠(GB 629):40g/L溶液;
4.4.2.6盐酸(GB629)溶液:1+1;
4.4.2.6牛皮纸;
4.4.2.7医用脱脂棉;
4.4.2.8医用脱脂纱布。
4.4.3仪器、设备
4.4.3.1 超净工作台;
4.4.3.2蒸汽压力灭菌器;
4.4.3.3生化培养箱;0~50℃±1℃;
4.4.3.4电热干燥箱:50~280℃±2℃
4.4.3.5培养皿:Ф90mm;
4.4.3.6搪瓷量杯:1000mL。
4.4.3.7试管:Ф25mm×200mm
4.4.3.8试管:Ф12mm×120mm
4.4.4实验前的准备
称取下列试剂
牛肉膏:3.0g
蛋白胨:10.0g
氯化钠:5.0g
琼脂: 15.0g
将上述试剂加水约950ml,在电炉上加热溶解后,趁热用四层医用脱脂纱布过滤于搪瓷量杯中,并用热水补充至1000ml。用氢氧化钠溶液(4.4.2.5)或盐酸溶液(4.4.2.6)调节pH至7.2±0.2,并分装于500ml三角瓶中,每瓶分装量不超过其总容量的2/3。液体培养基为不加琼脂培养基,分装于试管中(4.4.3.8)每管5ml。塞上棉塞,用牛皮纸把瓶口包好,用蒸汽压力灭菌器于121±1℃下灭菌30min。
4.4.4.1取样瓶的灭菌
将洗净并烘干后的取样瓶,塞上磨口塞,用牛皮纸包好瓶口,用蒸汽压力灭菌器于121±1℃下灭菌30min。
4.4.4.2三角瓶的灭菌
将洗净并烘干后的三角瓶,塞上棉塞,用牛皮纸包好瓶口,用蒸汽压力灭菌器于121±1℃下灭菌30min。
4.4.5水样的采集
用无菌取样瓶(4.4.4.1)取循环冷却水,所取水样应为取样瓶总容积的2/3。
4.4.6菌种的培养
4.4.6.1用无菌吸管吸取1ml循环水(4.4.5)于液体培养基中,在29±1℃下培养72h。可置于冰箱中贮存。
4.4.6.2用无菌刻度吸管吸取菌种(4.4.6.1)0.2ml于液体培养基中再培养24h。
4.4.7菌悬液的制备
将一定量的循环水中(4.4.5)加入培养的菌种(4.4.6.2)充分摇匀,此时,菌悬液中细菌总数应为105~107个/ml。
4.4.8试验步骤
4.4.8.1量取菌悬液(4.4.7)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强效杀菌灭藻剂LFS-12 100~150ppm,摇匀,于29±1℃下培养4h,同时,做不加强效杀菌灭藻剂LFS-12为空白对照。
4.4.8.2用10倍稀释法稀释水样,即用1ml无菌吸管吸取1ml水样,注入到9ml空白稀释水中,充分摇匀,此时稀释度为10-1。依次类推,直到需要稀释度为止。
4.4.8.3将不同稀释度的水样,分别接种到无菌培养皿中,每个稀释度重复接种3~5皿,每皿接种1ml,接种时间不宜超过4S,每接一个稀释度更换一支无菌吸管。
4.4.8.4另取一组培养皿作不加生物粘泥剥离剂空白试验,操作相同。
4.4.8.5将已灭菌的培养基冷却至45±1℃灌注培养皿中,每皿灌15~20ml,测定一个水样从接种到灌皿不得超过20min。
4.4.9培养
待培养皿中培养基固化后,倒置平皿,在生化培养箱中于29±1℃培养72h。
4.4.10计数及报告
4.4.10.1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稀释度,立即进行计数,求得平均菌落数。
4.4.10.2以百分数表示的强效杀菌灭藻剂LFS-12的杀菌率(X2)按式(2)计算
式中:X0-----为不加药剂空白生长的平均菌落数;个。
X1---加药剂后生长的平均菌落数;个。
5.检验规则
5.1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质量进行逐批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时间从到货之日起15d内进行。
5.3以每釜产品但不超过5t为一批。
5.4采样方法:按GB/T 6678规定的采样单元数
采样时先充分搅匀,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桶深的2/3 处采样,总量不少于1000 mL,充分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的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5.5按GB/T 871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5.6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两倍的量包装单元采样核验。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7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产品标签上应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净质量、厂址及GB/T 191规定的 “向上”标志。
6.2每批出厂的阻垢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6.3本产品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包装净含量为20㎏或160㎏。用户如需其他包装,需双方另行商定。
6.4本品适用于常规运输方式运输。产品在贮运过程中应避免与其它有机物混装混贮,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放置暴晒。贮存期为10个月。
7.安全与防护
危险特性: 本品含溶剂,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健康危害:吸入气体或经皮吸收有害。对眼睛、皮肤和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吸入可引起喉、支气管的炎症、化学性肺炎、肺水肿等。本品可引起过敏反应。
职业防护:本品可引起局部皮肤粘膜强烈刺激, 因此接触本溶液时应戴厚的塑料手套和眼罩以防液体溅入眼内。 为了降低室内空气中LFS-12的浓度, 室内必须有良好通风设备; 盛放容器上方应配备有局部排风罩,配制溶液、放入和取出物品时必须及时加盖以防蒸发。如不慎溅到皮肤或眼睛中,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干净。严重时应立即就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枣庄市陆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2006年3月20日发布,2015年8月11日第4次修订。